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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知识问答

更新时间:2019-03-28 08:36:03点击次数:3828次字号:T|T

1、什么人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合对象为辖区内未参加有政府投入的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所有镇(涉农街道以下简称街道)的行政村(居委会)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如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是多少?                

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在2012115日前缴纳参合资金,领取参保医疗本。

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10元。其中个人缴费45元,村集体资助15元,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各扶持125元。

3、门诊医药费报销标准是多少?

1)门诊医药费补偿:

参合人员因病在当地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服务站(卫生室)门诊,凭医药费原始票据按35%的标准进行报销补偿。门诊年内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1000元。

2)门诊慢性病和重大疾病补偿:

经相关手续确定的门诊慢性病和重大疾病病种,由参合人(或其家属)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身份证、门诊病历、医疗费原始票据向镇(街道)合管办提出申请,经区合管办同意,按医疗总费用40%的标准,再按照乡(区)级、市级、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00%80%70%的比例予以报销。癌症病人门诊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参照住院办法报销。

4、住院医药费报销标准是多少?

1)起付线:参合人员因病住院,医药费起付线为

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

2)报销标准:起付线以上费用按以下标准进行报销,

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可报费用的80%报销补偿;

在区级医疗机构(第四人民医院)按可报费用的65%报销补偿;

经批准转诊至市级医疗机构按可报费用的45%报销补偿;

经批准转诊至市外公立医疗机构按可报费用的30%报销补偿;

未经乡镇(街道)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在区外(市级、市外)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可报费用的20%报销补偿。

3)经批准转诊至泰州市海陵口腔、妇科、济群等三家民营医院住院的,起付线标准为800元,起付线以上按可报费用的45%报销补偿。

5、参合人员报销需要哪些手续?

参合人员因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凭本人身份证、参保医疗本、乡镇合管办转诊证明在所在就诊医院报销。如在市外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后一个月内凭医药费原始票据、身份证复印件、参保医疗本、乡镇合管办转诊证明和住院费用清单等到所属镇(街道)合管办办理补偿。

                                    投诉监督电话:86334401

                                海陵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