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已全面展开,为逐步地提高参合农民的补偿标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泰州医药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办法》。
根据《泰州医药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办法》在保险期内,参合农民治疗所支出符合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具体补偿如下:
定点住院、门诊 |
医疗机构级别 |
开发区定点医疗机构 |
补偿标准 |
起付线(元) |
住院 定点医疗机构 (每人每年限额10万元) |
一级医院 |
寺巷医院、鲍徐医院、 野徐医院、塘湾医院、 高港中医院(周山河除外) |
75% |
400 |
二级医院 |
普济医院、第四人民医院、 妇幼保健院 |
60% |
600 | |
三级医院 |
人民医院、中医院 |
45% |
800 | |
转外就诊 |
经转诊备案的市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
30% |
1000 | |
门诊 定点医疗机构 (每人每年限额500元) |
无 |
寺巷医院、鲍徐医院、 野徐医院、塘湾卫生院、高港中医院(周山河除外) |
30% |
无 |
慢性病门诊同一年度可合并报销,一个结算年度收一次起付费。慢性病门诊报销起付线为500元,报销标准按可报销费用的40%补偿,每人每年最多可累计补偿2000元。慢性病在外地门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可进行报销补偿。
特殊病门诊与特殊病住院可合并报销,一个结算年度收一次起付费。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门诊、重症肾透析门诊起付线按各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报销补偿标准按各医院住院标准补偿。
如果参合农民同时涉及有其它病种门诊或住院的,其它病种报销不享受此政策。凡慢性病、特殊病、转外就诊必须到新农合经办前台办理申请备案手续。
根据适当放宽和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范围的原则,我区将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不低于《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但不超过城镇职工医保用药范围。
参合农民不得同时享受两种以上(含两种)政府财政补助的医疗保障制度。对已享受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含学生儿童保险)报销待遇的发票,新农合一律不予结算补偿。
凡在商业保险公司已赔付过的报销单到新农合前台补偿报销的程序:参合人员需携带原始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病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结算原件。
补偿办法:统一按新农合药物、诊疗目录库进行审核,算出新农合可报范围内的费用,除去其在商业保险报销已赔付过的费用,得出此次的可报范围内费用,在剔除规定内的起付费后按所在医院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结算。
2011年新农合特除病种补偿限额标准如下:
1. 剖宫产最高可报500元(自然分娩不可报销);
2. 一年内住院意外伤害最高可报2000元;
3、一次住院体内置入材料费限额6000元;
4、床位费限额24元/天;
5、每一次普通住院报销补偿都设有起付费;
6、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仅限于脑部使用,自付65%;
7、微电极介入治疗自付20%。
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累计获得的补偿金额最高封顶线为10万元。
泰州医药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