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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概况

住院医保病人就诊须知

更新时间:2019-03-28 08:36:03点击次数:3885次字号:T|T

 一、根据市、区医保文件规定,医保病人办理住院手续时须携带医保病历和医保卡,医保卡交到住院处,医保病历放到病房,以备社保局核查,如入院时未带医保卡,须在三天内补办手续。

  住院期间不得空挂床(指患者只有治疗时在院,其他时间不在医院)。

  工伤、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集体食物中毒、计划生育,不属医保报销的范畴。如是个人原因所致外伤,则带第一次就诊的门诊病历到医保中心申请,经医保中心核查属实后开具通知到医院办理补卡手续。

  特殊治疗(如高压氧、输血、放疗、热疗)、特殊用药(如白蛋白),由管床医师填写申请单,科主任签字,院医保办审批后到住院处记帐。

  特殊材料(如起博器、血管支架、钢板等)的使用、ECT检查、DSACIK及人工肝、体外震波碎石等由管床医师填写审批表,科主任签字后报医保办审核,再到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急诊三天内补办手续。

  住院期间不得开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检查、用药,出院带药一般病人不超过7天,慢性病人不超15天,出院不得带检查及治疗。

  医保病人住院刷卡后,医保卡上的信息就显示为住院状态,在门诊就无法使用,也不能到医保中心报销费用,等到出院办理结帐手续后才能重新使用。

  如需转院,须经医务科审核,到医保中心审批。

二、住院患者必须承担以下自付费用:(1)住院起付款800元,同一医保年度(同年7月到次年6月)第二次住院,起付款400元。(2)乙类药品自付10-40%,全自费药品。(3)列入医保规定的医技检查经审批后自付20%,国产一次性材料自付20%,进口一次性材料自付40%,材料最高限报3万,特殊服务费全自费。(4)去除以上所有自付费用后所发生的医保费用个人分别承担:超过起付标准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部分,二三级医院报销91%1.5万元以上至6万元(含6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统一报销9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2%。恶性肿瘤患者自付比例减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