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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政策解答(四)

更新时间:2019-03-28 08:36:03点击次数:4081次字号:T|T

1、交通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申请救助?

答: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申请基金救助:

1  前往受理网点现场申请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可以到基金管理人紫金保险在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受理网点申请救助。目前基金管理人已经在全省各地市,以及52个县市全面铺设73个受理服务网点,实现了全省所有县(市、区)无盲点覆盖。

2)拨打全省统一电话96019为更好的提供救助,有效引导受害人及时获得基金救助,同吋对基金管理人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申请开通了救助基金全省统一服务电话96019,负责受理基金政策咨询和投诉工作,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申请救助基金救助的,可拨打96019服务电话咨询救助基金申请相关流程,尽快申请并获得基金救助,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登录救助基金网站基金管理人设立开通了省救助基金网站(www.zking.com),公布了救助基金在全省各地的受理网点及联系方式和救助申请流程,方便申请人查询并就近申请救助。

 

2、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的受理网点。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申请人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殡葬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基金予以救助的,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垫付申请?

答:符合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应当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4、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机构申请基金垫付抢救费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机构申请抢救费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2)垫付申请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强险垫付通知和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3)受害人的身份证明;(4)受害人的入院证明、抢救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者为72小吋内结算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病历复印件、抢救记录,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印章);(5)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医疗机构应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印章的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意见。(6)《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申请人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单位委托证明、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单位银行账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