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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政策解答(三)

更新时间:2019-03-28 08:36:03点击次数:5545次字号:T|T

1、我省救助基金救助的范围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4)其他需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2、为什么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要限定在自受害人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

答:因为,一方面从医学上看,72小时是医疗机构抢救伤者的关键期,对于医疗机构挽救伤者的生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另一方面,救助基金是一种社会救助性质的资金垫付行为,基金所发挥的是救急不救济功能,其能提供的是最低限度的救助,将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限定在72小时之内,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基金的作用。

 

3、道路救助基金主要垫付哪些费用?

答:《管理办法》规定,道路救助基金主要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4、申请救助基金垫付的条件有哪些?

答:《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及殡葬机构,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以及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三种情形下,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受理网点申请垫付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另外,根据《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垫(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丧葬费用。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义务人和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当首先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或丧葬费,只有在赔偿义务人和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均无力支付该费用,且受害人符合《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的,救助基金才予以救助,而不是只要符合《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的三种情形基金就予以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