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市、区医保文件规定,医保病人办理住院手续时须携带医保病历和医保卡,医保卡交到住院处,医保病历放到病房,以备社保局核查,如入院时未带医保卡,须在三天内补办手续。
住院期间不得空挂床(指患者只有治疗时在院,其他时间不在医院)。
工伤、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集体食物中毒、计划生育,不属医保报销的范畴。如是个人原因所致外伤,则带第一次就诊的门诊病历到医保中心申请,经医保中心核查属实后开具通知到医院办理补卡手续。
特殊治疗(如高压氧、输血、放疗、热疗)、特殊用药(如白蛋白),由
特殊材料(如起博器、血管支架、钢板等)的使用、ECT检查、DSA、CIK及人工肝、体外震波碎石等由
住院期间不得开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检查、用药,出院带药一般病人不超过7天,慢性病人不超15天,出院不得带检查及治疗。
医保病人住院刷卡后,医保卡上的信息就显示为住院状态,在门诊就无法使用,也不能到医保中心报销费用,等到出院办理结帐手续后才能重新使用。
如需转院,须经医务科审核,到医保中心审批。
二、住院患者必须承担以下自付费用:(1)住院起付款800元,同一医保年度(同年7月到次年6月)第二次住院,起付款400元。(2)乙类药品自付10-40%,全自费药品。(3)列入医保规定的医技检查经审批后自付20%,国产一次性材料自付20%,进口一次性材料自付40%,材料最高限报3万,特殊服务费全自费。(4)去除以上所有自付费用后所发生的医保费用个人分别承担:5000元内自付8%、5000-10000元自付12%、10000-15000元自付9%、15000-20000元自付6%、20000元-50000元自付3%(退休人员按在职人员的60%执行)。